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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更字第2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王立杰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邵曰道(羅自坤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本院103年度再更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98條之4、第98條之2第1項所明定。又案件經抗告後廢棄發回更審,經判決後又上訴者,應扣除前已徵收之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而徵收其上訴裁判費五千元(98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法律問題9研討結果參照)。故依前揭規定,本件上訴應徵收裁判費合計五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更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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