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
- 上訴人
- 楊世雄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代表人
- 黃富源(人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慰問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簡字第221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簡字第221 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略以:停發原告101 年終慰問金係由行政院決定,此有被告民國(下同)102 年1 月4 日總處給字第1010063160號函(下稱原處分)可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就此並無決定權,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並未核發通知書予原告,而年終慰問金歷年均由行政院決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自動發給,故而原告均未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出申請,故原告向被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無不當,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予以撤銷等語。經核其上訴理由,並未具體說明上開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