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1號
- 原告
- 李壽星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林奇宏(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給獎勵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不服其因擔任原○○○○○○醫院副院長可領取之民國(下同)92年度獎勵金餘額因被告93年7 月21日北市衛技字第09334752602 號函致未能領取而涉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390,010 元,被告則推估為168,947 元(詳被告103 年3 月7 日答辯書理由五、㈡之記載,本院卷第40反面),均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市○路○號東南區2樓,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