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號
- 原告
-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 代表人
- 張婌文
- 訴訟代理人
- 邱全裕
- 訴訟代理人
- 王儀玲
- 被告
- 戴川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係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3,780 元(參見本院卷第167 頁,及原告103 年4 月11日陳報狀),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住所位於新北市五股區,是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