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78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鄭淑貞許瑞助蕭惠芳

再審原告
鄭名夫
再審被告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代表人
何明光
再審被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代表人
廖恆裕
再審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本院104年度再字第78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內,將再審被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之代表人書為高建源,應更正為廖恆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7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