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7號
- 聲請人
- 林國華
- 相對人
- 新竹市東區區公所
- 代表人
- 柳劍山(區長)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9 日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裁字第647 號裁定及103 年12月29日本院103 年度聲再字第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裁字第647 號裁定及本院103 年度聲再字第32號裁定聲請再審,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2 項規定,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亦即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字第166 號裁定,及100 年度10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茲再審聲請人誤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