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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7號

有關文化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鄭淑貞蕭惠芳許瑞助

原告
郭明男
被告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代表人
林寬裕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文化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 105年1月4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133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60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裁字第197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繳費,亦有訴訟救助裁定、多元化繳費及臨櫃查詢作業頁面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許瑞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7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文化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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