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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秀媖蘇嫊娟李君豪

104 年度訴字第16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簡玉昆(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惠君

李正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年度訴字第1614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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