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大白
- 即原告
- 李坤炎
- 即原告
- 李艷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 律師
林詩涵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礁溪鄉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1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19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耕地三七五租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