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3號
- 抗告人
-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瑩瑋等間解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 月2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03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105 年3 月31日起,扣除在途期間9 日,算至105 年4 月18日(星期一)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5 年4 月26日始提起抗告,有最高行政法院收文戳可按,其提起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