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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1號

聘任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胡方新李君豪鍾啟煌

原告
吳銘圳
被告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代表人
張惠博(校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聘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所在地為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北路436 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至於原告於本件雖以行政院、教育部為共同被告,惟其對該二被告請求部分因被告當事人不適格,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在案,是本院無從因上開不適格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境內,而取得本件訴訟之管轄權。再者,參以原告住所地亦位於高雄市境內,本件訴訟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對其應訴之訴訟程序利益亦屬便利。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1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聘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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