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45號
- 聲請人
- 社團法人台灣護樹協會
- 代表人
- 吳仁邦
- 聲請人
- 社團法人台灣生態學會
- 代表人
- 楊國禎
- 聲請人
- 臺中市原鄉文化協會
- 代表人
- 葉明福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
- 代表人
- 謝文綺
- 聲請人
- 楊國禎
- 聲請人
- 張美惠
- 聲請人
- 蔡智豪
- 聲請人
- 江慶洲
- 聲請人
- 鄭于容
- 聲請人
- 許心欣
- 聲請人
- 白環禎
- 聲請人
- 林昀萱
- 聲請人
- 林碧如
- 聲請人
- 林芬雅
- 聲請人
- 林進彬
- 聲請人
- 林靜玉
- 聲請人
- 林文正
- 聲請人
- 林美麗
- 聲請人
- 洪敏烈
- 聲請人
- 蔡嘉玲
- 聲請人
- 洪國翔
- 聲請人
- 洪淳萍
- 聲請人
- 李碧玲
- 聲請人
- 陳文忠
- 聲請人
- 劉曜華
- 上二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劭臻律師
- 相對人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代表人
- 魏國彥(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104年度停字第45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護樹協會」,應更正為「社團法人台灣護樹協會」、聲請人「台灣生態學會」,應更正為「社團法人台灣生態學會」、聲請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應更正為「財團法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聲請人「林靜」,應更正為「林靜玉」、聲請人「林子正」,應更正為「林文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