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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45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黃秋鴻陳鴻斌陳金圍

聲請人
社團法人台灣護樹協會
代表人
吳仁邦
聲請人
社團法人台灣生態學會
代表人
楊國禎
聲請人
臺中市原鄉文化協會
代表人
葉明福
聲請人
財團法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
代表人
謝文綺
聲請人
楊國禎
聲請人
張美惠
聲請人
蔡智豪
聲請人
江慶洲
聲請人
鄭于容
聲請人
許心欣
聲請人
白環禎
聲請人
林昀萱
聲請人
林碧如
聲請人
林芬雅
聲請人
林進彬
聲請人
林靜玉
聲請人
林文正
聲請人
林美麗
聲請人
洪敏烈
聲請人
蔡嘉玲
聲請人
洪國翔
聲請人
洪淳萍
聲請人
李碧玲
聲請人
陳文忠
聲請人
劉曜華
上二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相對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表人
魏國彥(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104年度停字第45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護樹協會」,應更正為「社團法人台灣護樹協會」、聲請人「台灣生態學會」,應更正為「社團法人台灣生態學會」、聲請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應更正為「財團法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聲請人「林靜」,應更正為「林靜玉」、聲請人「林子正」,應更正為「林文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停字第4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