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78號
- 再審原告
- 鄭名夫
- 再審被告
-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 代表人
- 何明光
- 再審被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 代表人
- 廖恆裕
- 再審被告
- 桃園市政府
- 代表人
-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本院104年度再字第78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內,將再審被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之代表人書為高建源,應更正為廖恆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