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85號
- 聲請人
- 蔡培川
- 相對人
- 銓敘部
- 代表人
- 張哲琛(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優惠存款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7日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裁字第106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向本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準用第275條第1 項之規定,應專屬本院管轄,同法第275 條第3 項規定不在準用之列。」最高行政法院著有95年裁字第1167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優惠存款案件,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3 年5 月15日103 年度訴字第108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於103 年8 月7 日以103 年度裁字第1067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對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