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7號
- 聲請人
- 仝清筠
- 訴訟代理人
- 朱瑞陽 律師
蔡文玲 律師
王以國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賦稅署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准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79條至第85條、第87條至第94條、第95條、第96條至第106 條、第108條、第109 條之1 、第111 條至第113 條、第114 條第1 項及第115 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賦稅署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05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 元,聲請人已於104 年12月24日繳納,嗣於105 年1 月13日,再次繳納上訴費用6,000 元。聲請人為此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