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憲郎
- 法定代理人
- 謝水來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衛生福利部
- 代表人
- 林奏延(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藥害救濟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奏延為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且當事人如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者,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二、查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蔣丙煌,嗣於本院民國105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經本院於105 年4 月21日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開判決正本於105 年5 月4 日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不服,於105 年5 月24日提起上訴。惟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業於105 年5 月20日變更為林奏延,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被上訴人之新代表人林奏延應行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