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號
- 原告
- 李季鴻
- 被告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 代表人
- 陳彥伯(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係不服被告所為補繳公路主管機關興建公路通行費50元及作業處理費50元之處分,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項第2 款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泰山區,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