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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65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秀媖李君豪鍾啟煌

上訴人
劉怡昌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 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蘇鈞堅(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5月3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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