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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19號

耕地三七五租約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秀媖蘇嫊娟李君豪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大白
即原告
李坤炎
即原告
李艷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林詩涵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礁溪鄉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1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李 君 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承 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19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耕地三七五租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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