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82號
- 原告
- 青雲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呂禮正(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蔡鈞傑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秉怡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英世(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緯婷
蔡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貨物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代表人吳英世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 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代表人於民國105年5月30日變更為吳英世,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故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