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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82號

貨物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胡方新李君豪鍾啟煌

原告
青雲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禮正(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秉怡 律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英世(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緯婷

 蔡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貨物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代表人吳英世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 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代表人於民國105年5月30日變更為吳英世,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故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82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貨物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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