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鴻奇藝術品廠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鴻奇藝術品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志鴻(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門縣採購招標所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00728 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同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而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上訴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起訴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加徵1/2 ,其金額合計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