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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8號

環境影響評估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本仁張瑜鳳洪遠亮

原告
毛隆昌
原告
毛庭敏
原告
石豐義
原告
石豐霖
原告
袁詩淳
原告
丹菁
原告
陳詩樺
原告
丹俊傑
原告
丹志文
原告
毛喬慧
原告
毛靖恩
原告
石豐正
原告
石磊
原告
毛美麗
原告
陳忠駿
原告
袁百宏
原告
石翠萍
原告
高榮輝
原告
黃一哲
原告
石慶龍
原告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熊依翎 律師
被告
行政院
代表人
林全(院長)
訴訟代理人
施春敏
訴訟代理人
張裕德
參加人
仲成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燿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 芃 律師
參加人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代表人
洪維新(處長)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758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1條、第173條、第174條、第176條至第181條、第185條至第187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而依前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法院得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05 年1 月27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758 號裁定,在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60號行政訟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60號行政訴訟事件業於105年8月31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60號判決提起上訴,業已於106年5月26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確定,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8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環境影響評估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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