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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92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許瑞助許麗華洪慕芳

上訴人
即原告
楊鴻謨
即原告
李建中
即原告
戴鴻一
即原告
曾美治
即原告
李國
即原告
李黃秀梅
即原告
周順桓
即原告
王開誠
即原告
張武德
即原告
李昌陽
即原告
趙之斌
即原告
林興樹
即原告
朱光亞
即原告
張文丕
即原告
張再妹
即原告
王汝超
即原告
彭林玉治
即原告
金展飛
即原告
季昌炯
即原告
蕭楊秀岩
即原告
韓玉璋
即原告
孫紀還
即原告
陳越明
即原告
黃鄭美
即原告
何文堯
即原告
胡大溪
即原告
胡國曾
即原告
王崇一
即原告
王李扁
即原告
詹芷毓
即原告
劉遙南
即原告
郜健銘
即原告
陳金彪
即原告
曾維儒
即原告
林明美
即原告
陳正枝
即原告
洪秀蕙
即原告
陳淑娟
即原告
許世傑
即原告
李中平
即原告
邱源嬌
即原告
張澤炳
查郁兆
潘碧彥
傅重興
張雪霞
劉允彰
宋珠蓮
馬子堅
蔡偉傑
張陵基
羅國城
陳金秀
楊其恆
劉振寰
張英
劉燕華
謝海濤
賴益妹
陳秀鳳
王培德
呂英蒲
程淑薇
鄭小玲
傅必聰
宋來不
蕭在行
楊明
張金平
張仲堅
袁國經
劉嘉鳳
黃澎孝
陳一中
王振民
楊阿彩
陳雪華
楊婉柔
葉淑媛
梁林彩雲
陳進
周大衛
胡冶
許丕龍
俞維昇
蔡鑫銘
張亞倫
王先振
朱繼周
陳朝選
陳鴻達
姜輝榮
黃愛治
許金鶴
林翰生
薛素為
李錫旺
黃承中
鄧宏義
馮徐進琴
欒楊秀蓉
程正芝
屈慶雲
廖台生
朱光亮
陳金定
呂福氣
王榮森
陳金
吳秋鳳
溫振倫(即溫仕忠之繼承人)
顧士權
林文光
呂台年
胡汪富
涂宗瑜
王淑真
盧靜之(即夏章銀之承受訴訟人)
盧勉之(即夏章銀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 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馮世寬(部長)住同上
輔助參加人 金門縣政府
代 表 人 陳福海(縣長)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9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9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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