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
- 原告
- 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高煌(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江雍正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陶德斌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銘 律師
- 被告
-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琳濱(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本院105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代表人「曹壽民」,應更正為「林高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