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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99號

管理外匯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許瑞助林玫君許麗華

上訴人
簡鳴毅
被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表人
楊崇悟(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管理外匯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6年4月1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6頁),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6年5月2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6年5月3日始提出行政訴訟上訴狀(見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章),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99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管理外匯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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