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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劉穎怡林秀圓楊坤樵
  •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吳宏謀、鄭文隆

  • 當事人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4號原 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碧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 蔡步青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宏謀(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許靜宜 徐嘉君 參 加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文隆(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17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104年度訴字第917號行政訴訟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03號判決廢棄發回後,本院以106年度訴更一字第82號更為審理),原告已具狀撤回起訴,此經本院調閱106 年訴更一字第82號卷宗查對無誤。本件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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