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58號
- 抗告人
- 王炳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58號裁定聲明異議,惟按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同法第271條規定:「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查抗告人本件聲明異議意旨,應係對於本院前開裁定不服,該裁定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故抗告人聲明異議並不符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之要件,已據本院另裁定駁回其異議,故依同法第271條之規定,應視抗告人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58號裁定已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