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63號
- 聲請人
-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大陳聰富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7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5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未聲請訴訟救助,亦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頁面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