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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63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黃本仁蕭忠仁林妙黛

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大陳聰富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7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5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未聲請訴訟救助,亦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頁面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全字第6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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