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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5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蕭惠芳鍾啟煒侯志融

聲請人
李佳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間聲請非常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則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法院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否准非常上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9日入監執(服)行,迄今未曾出獄,聲請人名下無動產、無存款,顯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之本案訴訟,係不服最高法院檢察署對聲請人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所為否准之決定所提出之訴訟,因非常上訴係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案件於裁判確定後所設之特別救濟程序,如何實施及救濟,自應依該法規定辦理,非行政訴訟法規範對象,是不服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駁回其非常上訴之聲請,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480號裁定參照)。準此,聲請人對行政法院無審判權之案件提起行政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59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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