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6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曹瑞卿林惠瑜王俊雄

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假釋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4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案遭羈押,嗣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97年2月25日轉執行有期徒刑,至今已執行8年7個月,執行期間並無任何經濟收入,名下亦無財產,生活費用等開銷均由親屬接濟,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因聲請假釋遭駁回,已對相對人等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40號),爰聲請本件訴訟救助,並陳明本院105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以資釋明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假釋事件(本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40號)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聲請人在監執行、本院105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等以為釋明,且經本院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所得及財產合計新臺幣4,200元,已足釋明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復觀諸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40號卷宗,經核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王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65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