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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08號

刑事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曹瑞卿王俊雄林惠瑜

原告
粟振庭
被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代表人
王文德(檢察長)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
代表人
林錦清(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東縣臺東市浙江路310號,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東縣卑南鄉美農村班鳩1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08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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