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08號
- 原告
- 粟振庭
- 被告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代表人
- 王文德(檢察長)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
- 代表人
- 林錦清(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東縣臺東市浙江路310號,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東縣卑南鄉美農村班鳩1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