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陳招俤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連江縣政府間離島建設條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105年度訴字第108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離島建設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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