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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7號

離島建設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黃本仁蕭忠仁闕銘富

原告
陳招俤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連江縣政府間離島建設條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105年度訴字第108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離島建設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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