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99號
- 上訴人
- 簡鳴毅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楊崇悟(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管理外匯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6年4月1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6頁),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6年5月2日(星期二)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6年5月3日始提出行政訴訟上訴狀(見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章),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