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8號
- 原告
- 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進財(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愷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王綉忠(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鄭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代表人王綉忠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由李慶華變更為吳英世,再由吳英世變更為王綉忠,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