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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4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劉穎怡林秀圓楊坤樵

原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韓碧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步青律師
被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代表人
吳宏謀(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許靜宜
訴訟代理人
徐嘉君
參加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文隆(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17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104年度訴字第917號行政訴訟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03號判決廢棄發回後,本院以106年度訴更一字第82號更為審理),原告已具狀撤回起訴,此經本院調閱106 年訴更一字第82號卷宗查對無誤。本件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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