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4號
- 原告
-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韓碧祥(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寶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步青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代表人
- 吳宏謀(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許靜宜
- 訴訟代理人
- 徐嘉君
- 參加人
-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文隆(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余振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17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104年度訴字第917號行政訴訟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03號判決廢棄發回後,本院以106年度訴更一字第82號更為審理),原告已具狀撤回起訴,此經本院調閱106 年訴更一字第82號卷宗查對無誤。本件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