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號

巷道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許瑞助洪慕芳林玫君

原告
高木如
訴訟代理人
顏知樂 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朱惕之(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曇筠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訴訟代理人
林建勇
參加人
蔡美娟
參加人
蔡媗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主文及理由欄所載「頂角葵扇湖小段」,應更正為「頂角段葵扇湖小段」;理由欄七、㈠、⒋第3行所載「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已揭示:『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應更正為「,以供個人進出農用機具與養殖漁業運輸飼料,早年路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巷道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