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號
- 原告
- 高木如
- 訴訟代理人
- 顏知樂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朱惕之(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曇筠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聰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勇
- 參加人
- 蔡美娟
- 參加人
- 蔡媗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耀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主文及理由欄所載「頂角葵扇湖小段」,應更正為「頂角段葵扇湖小段」;理由欄七、㈠、⒋第3行所載「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已揭示:『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應更正為「,以供個人進出農用機具與養殖漁業運輸飼料,早年路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