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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2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曹瑞卿王俊雄林惠瑜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即被告
代表人
賴香伶(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明惠

 葉思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6年1月4日(星期三)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5年1月9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2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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