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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58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李玉卿高愈杰劉穎怡

抗告人
王炳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58號裁定聲明異議,惟按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同法第271條規定:「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查抗告人本件聲明異議意旨,應係對於本院前開裁定不服,該裁定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故抗告人聲明異議並不符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之要件,已據本院另裁定駁回其異議,故依同法第271條之規定,應視抗告人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58號裁定已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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