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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黃本仁闕銘富林妙黛

原告
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高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陶德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律師
被告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琳濱(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本院105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代表人「曹壽民」,應更正為「林高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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