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黃美瑛(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蔣慧怡
- 訴訟代理人
- 劉栖榮
- 訴訟代理人
- 王鴻初
- 被上訴人
- 寶仁土石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歐秋月(董事)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代表人所載:「吳秀明(主任委員)」,應更正為:「黃美瑛(主任委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代表人吳秀明變更為黃美瑛,並據上訴人現任代表人於民國106 年2 月8 月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