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29號
- 原告
- 粟振庭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慈美(局長)
- 被告
- 財政部
- 代表人
- 許虞哲(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依照財政部106 年10月3 日台財法字第10613942120 號訴願決度書之事實欄所載,原告係不服被告查定其為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並核定105 年10月至12月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48,571 元,並補徵營業稅額2,487 元之處分。
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