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6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蕭忠仁林秀圓林麗真

原告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江隆(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金輝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蔡碧珍(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江方琪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進口稅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被告之代表人原為王綉忠,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蔡碧珍,並據新任代表人蔡碧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653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3號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因該事件經本院於107年10月4日以105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2月27日以109年度判字第99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有本院電話紀錄及該判決影本可稽(本院卷二第640至641頁),發回本院後受理案號為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8號,該事件並於111年12月20日成立和解在案,有本院電話紀錄及該和解筆錄可稽(本院卷二第670頁以下),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