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8號
上訴人即
- 再審原告
- 韓斌
- 再審原告
- 屠龍韻津
- 再審原告
- 胡順華
- 再審原告
- 柯松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駱怡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按對再審之訴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98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