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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8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曹瑞卿林麗真林淑婷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韓斌
再審原告
屠龍韻津
再審原告
胡順華
再審原告
柯松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按對再審之訴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98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8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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