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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

考績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惠瑜黃莉莉張瑜鳳

原告
郭學廉
被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代表人
朱兆民(檢察長)
訴訟代理人
陳則光
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周弘憲(部長)
訴訟代理人
廖康如

朱學良

藍夏瑩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原告95年及96年年終考績及銓敘審定結果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上字第511號考績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上字第511號考績事件(裁判案號107年度判字第649號)業已終結,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黃 莉 莉

     法 官 張 瑜 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考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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