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0號
- 原告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坤鎔
- 原告
- 李坤鎔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沈榮津(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56號裁定移送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經該院以106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移送本院,並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91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原告於107年8月21日復提出聲請訴訟救助狀,惟狀內僅列有民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佈局保護法、公平交易法、憲法等法規名稱,並未就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再為新釋明,本院自無再裁定駁回其聲請之必要,亦無從據之而免原告補正之責,其後,原告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