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2號
- 原告
- 莊勝良
- 訴訟代理人
- 林威伯 律師
- 被告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代表人
- 林慈玲(代理主任委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行政訴訟法第181條:「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且民事訴訟法第170條於行政訴訟事件準用之,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可參。
二、被告代表人變更,新任代表人林慈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