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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2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黃秋鴻畢乃俊陳心弘

原告
莊勝良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
被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
代表人
林慈玲(代理主任委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行政訴訟法第181條:「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且民事訴訟法第170條於行政訴訟事件準用之,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可參。

二、被告代表人變更,新任代表人林慈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2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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