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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4號

不當勞動行為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李玉卿李君豪鍾啟煒

原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何煖軒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 律師
被告
勞動部
代表人
許銘春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
參加人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代表人
趙剛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楊貴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許銘春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後被告代表人由林美珠變更為許銘春,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4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勞動行為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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