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4號
- 原告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何煖軒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葛百鈴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瑞敏 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
- 代表人
- 許銘春
- 訴訟代理人
- 古宏彬 律師
- 參加人
-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 代表人
- 趙剛
- 訴訟代理人
- 劉冠廷 律師
楊貴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許銘春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後被告代表人由林美珠變更為許銘春,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