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他字第3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劉穎怡林秀圓楊得君

原告
林睿駿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原名: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有關教育事務事件,經本院於104年8月20日以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38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以同案號裁定駁回原告追加之訴,原告分別提起上訴及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4年12月3日以104年度裁聲字第703號、第70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選任陳郁婷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嗣後,原告提起之上訴及抗告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02號判決及105年度裁字第1246號裁定駁回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陳郁婷律師乃聲請核定確定訴訟代理人酬金,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242號裁定核定為8,000元。原告復以本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38號判決有應補充判決事由,二度聲請補充判決,均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均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第1432號及106年度裁字第2071號裁定駁回確定,2件抗告訴訟費用亦應由原告負擔,合計2,000元。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抗告裁判費2,000元,以及訴訟代理人酬金8,000元,合計1萬6,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他字第3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