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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玫君梁哲瑋侯志融

抗告人
謝清彥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代表人
吳永杉(典獄長)

上列抗告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7年9月3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3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36至38頁);嗣因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於107年10月8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7日送達抗告人(見本院卷第46至48頁),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2至58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侯 志 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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