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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3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瑞助楊得君蕭忠仁

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於本件抗告程序中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7年10月8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76號裁定(本院卷第54頁至第57頁)駁回確定在案。又本院於107年10月30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07年11月6日送達抗告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59頁)可證。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費,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及本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本院卷第68頁至第74頁)可稽,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抗字第3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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